著作權 (Copyright)和專利 (Patent)要分開。有公司會用專利保護其經營模式,像是 Amazon 的 1-Click。專利基本上是鼓勵創新而非壟斷。專利保護的是實現而非思想。在歐洲,非常強調技術特徵,強調軟體與硬體的結合以解決特殊問題,像是 ABS。在美國,經營方式或商業方法可以取得專利,這有利於美國企業。
- 1972 Gottschalk v. Benson
- 數學公式和自然法則無法取得專利。
- 1978 Parker v. Flook
- 演算法如果有新穎性,仍然可以取得專利。
- 1981 Diamond v. Diehr
- 奠基於自然法則的應用可以取得專利。
- 1996 美國訂定軟體專利審查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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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共同基金管理系統。可得到有用結果的數學演算法 (商業法則) 可以取得專利。
- 2010 Bilski v. Kappos
- 聯邦巡迴上訴法庭 (C.A.F.C) 認為 98 年的定義過於抽象,提出 Machine-or-transformation test,必須機器相連結,特定物品轉為不同的事物。聯邦最高法院 (Supreme Court) 認為聯邦巡迴上訴法庭的判決不妥,Machine-or-transformation test 應為參考而非唯一標準,如果申請標的屬於抽象思考 (心智活動) 則無法取得專利。
Open Invention Network 是一家對付 Patent troll (Non-practicing entity,NPE) 的公司,其擁有的專利屬於防禦用。任何個體皆可成為其會員。專利訴訟和解可能比較省錢。